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考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秘文字第1113003990號函訂 定全文12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文書處理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所屬檔案管理作業,提升整體檔案管
理作業品質,並落實分級考評機制,特訂定「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考評作
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計十二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第二點)
三、明定本府檔案管理分級考評方式,及各層級受評對象。(第三點)
四、明定本府檔案管理考評範圍,及本府共通考評項目訂定依據。(第四
    點)
五、明定受評機關受考評週期之原則及例外,及考評機關各年度實地考評
    機關數量由本府秘書處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規定另行通知。
    (第五點)
六、明定考評機關應於考評三個月前通知受評機關整備,及考評作業各階
    段完成時間。(第六點)
七、明定府級考評小組及一級機關檔案管理考評小組成員之組成方式及運
    作機制。(第七點)
八、明定本府考評結果分為四級,分別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及
    各等第分數區間。(第八點)
九、要求各受評機關應依考評機關建議持續改善,並明定考評機關應辦理
    輔導、複檢作業之依據。(第九點)
十、明定受評機關針對考評結果辦理獎懲之標準,並訂定本府秘書處輔導
    推薦參加金檔獎、金質獎標準及考評小組成員受獎勵依據。(第十點
    )
十一、執行本要點所需相關經費,由各機關自行編列預算。(第十一點)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之補充規定。(第十二點)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