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管理臺北市市政
大樓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維護停車秩序,於八十八年一月
十三日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八八)北市秘公字第八八三0000二00
號函頒「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
項),歷經六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為一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為配合
本停車場智慧化管理,現有停車場車位配置及管理須重新規劃,本注意事
項已不符實務需求。為管理、維護停車秩序及安全,確保良好停車環境,
宜就本停車場之管理另訂專屬規範,爰停止適用本注意事項,另擬具臺北
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本停車場之管理維護機關、範圍及停車格位劃設種類。(第二點
)
三、明定本停車場開放對象、得入場停車之要件及本停車場之定期清查作
業。(第三點)
四、明定本停車場開放、管制時間、就各類限時車輛及禁止跨日停放規定
。(第四點)
五、明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以市政大樓停車預約系統預約停車
之應備文件及申辦期限。(第五點)
六、明定機車專用停車證使用方式、停放區域及違反使用規定之處置。(
第六點)
七、明定廠商裝卸貨車輛進入本停車場之管控方式。(第七點)
八、明定本停車場入場應注意事項。(第八點)
九、明定本停車場及駕駛休息室應遵守事項。(第九點)
十、明定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公務車輛報廢或不再使用時,公務車輛所
屬機關應即通知本中心及應辦理之後續作業。(第十點)
十一、明定違反停車場相關規定,本中心得為之處置。(第十一點)
十二、明定本中心因公務需要或緊急災害應變,得調度使用停車空間之依
據。(第十二點)
十三、明定本停車場內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本中心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點)
十四、明定駕駛人使用本停車場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因故意或過
失致本停車場設備或建物損壞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本中心得為
之處置。(第十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