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市政大樓(以下簡稱市政大樓)機關眾多,空間有效運用及資源管
理尤顯重要。臺北市政府為促使各機關落實倉庫管理作業,使市政大樓各
機關倉庫空間合理及高效利用,以提升服務品質與行政效能,並維護市政
大樓整潔及安全,爰訂定臺北市市政大樓倉庫管理查核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本要點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本要點用詞定義。(第二點)
三、明定市政大樓倉庫使用管理原則。(第三點)
四、明定市政大樓倉庫管理查核作業以「自行查核」及「小組查核」之分
級方式辦理,「小組查核」由相關機關組成查核小組執行,並由臺北
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訂定查核小組查
核之項目及評分標準。(第四點)
五、明定查核小組之評分等第及相關複檢機制,及各機關未有效利用倉庫
空間無故閒置或經複檢未有效改善情節重大者,倉庫得由公管中心收
回運用。(第五點)
六、明定查核小組查核及複檢結果之處理方式。(第六點)
七、明定各機關應依查核小組查核及複檢結果,辦理獎懲之相關規定。(
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