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於113 年7月16日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其他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於
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訂定,歷經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為一百零五
年四月七日。因應性騷擾防治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性騷
擾防治法施行細則及性騷擾防治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修正發布,透
過申訴制度變革、被害人保護專章及調解制度設立,強化場所主應採取有
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建立可信賴之申訴調查程序、友善服務被害人並嚴
懲權勢性騷擾,遏止再犯,以周全保護被害人。爰配合上述修正內容,將
本措施停止適用,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另訂定臺北市政府秘書
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