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奉首長核准下達修正,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其他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供本中心人員
(包含受僱者、派遣勞工及實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
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含性騷
擾事件申訴人及相對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
項、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性騷
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六
月十一日奉首長核准下達,訂定「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本次修正係配合「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
二條、第十五條修正,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
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爰增訂第六點
第二項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本中心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並印發各受僱者:
    申訴專線電話:02-27258638
    申訴專用傳真:02-27234307
    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ai-10040@mail.taipei.gov.tw
    專責處理單位:本中心人事機構
    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
    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