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里辦公處印及里長職名章製發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民治字第 10633007700號函修 正發布第5點、第9點及第10點,自106年11月17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區里行政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五、里長職名章之製發,由區公所民政課開具名單簽報區長核定後製發並
    拓模存查。

九、里長如有異動,應由區公所民政課將該里長職名章收回截角註銷。

十、里長職名章如有遺失或毀損時,須填具書面報告向區公所申請補發;
    如為遺失時,區公所應於網站及電子公布欄公告該職名章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