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里長職名章之製發,由區公所民政課開具名單簽報區長核定後製發並 拓模存查。
九、里長如有異動,應由區公所民政課將該里長職名章收回截角註銷。
十、里長職名章如有遺失或毀損時,須填具書面報告向區公所申請補發; 如為遺失時,區公所應於網站及電子公布欄公告該職名章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