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民治字第09934199100號函修 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8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自治行政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鄰長之遴聘,由里長遴報區公所聘任之。
    里長應就該鄰內成年居民具下列資格者遴選鄰長:
  (一)現任或曾任里內守望相助隊義工、環保義工、鄰里公園認養人或
        其他熱心公益持有證明者。
  (二)足以勝任鄰長職務並實際設籍居住該鄰者。
    成年居民年齡之計算,以里辦公處遴報區公所之前一日戶籍登記年滿
    二十歲者為準。

三、鄰長之遴聘,里辦公處應請鄰長簽署志願服務同意書,並造具遴聘鄰
    長名冊一份,註明有無符合第二點第二項各款之資格條件,陳報區公
    所審查。
    前項遴聘鄰長名冊,應連同鄰長志願服務同意書及書面理由,陳報區
    公所審核。
    區公所審查後,認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並無第六點第一項各款情
    事且適任者,應予核定並發給聘書;並於次月十日前,將遴聘鄰長名
    冊報本府民政局備查。

八、鄰長於里長任期屆滿或重新改選時,應即離職。新任里長應於就職日
    起三十日內遴聘鄰長。鄰長每二年一聘,二年期滿後重新遴聘。
    鄰長出缺或解聘去職時,里長應於出缺或區公所核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依第二點規定重新遴聘,新任鄰長以補足所遺職務期間為限,就職日
    期均為次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