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房地委託經營管理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財菸字第10430551600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並自104年6月1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稅費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府各機關興辦之游泳池、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
    施,如係依照地方機關組織編制、預算制度(收支編列公務預算)及
    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委託經營期間之土地及房屋,並符合下列要
    件,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一)委託經營前原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房屋稅
        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免稅土地及房屋。
  (二)委託經營範圍限於委託機關原辦理之業務範圍。但超出部分,應
        按實際使用面積課稅。
  (三)委託經營期間仍受委託機關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