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府各機關興辦之游泳池、公園、納骨塔、殯儀館及動物園等公有設 施,如係依照地方機關組織編制、預算制度(收支編列公務預算)及 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設置,委託經營期間之土地及房屋,並符合下列要 件,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一)委託經營前原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房屋稅 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免稅土地及房屋。 (二)委託經營範圍限於委託機關原辦理之業務範圍。但超出部分,應 按實際使用面積課稅。 (三)委託經營期間仍受委託機關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