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總層數 6層樓以上未設有電梯者減價20%。 5層樓以下房屋或屋頂
增建樓房為違章建築,且設有電梯者加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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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
價在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以上者,認定為高級住宅。
前項房地總價,每戶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不含停車位)80坪以
下者,應計入 2個停車位價格;超過80坪,在 160坪以下者,應計
入 3個停車位價格;超過 160坪者,應計入 4個停車位價格;每戶
停車位數量未達上開規定者,全數計入;超過上開規定者,應由納
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申請擇定,超過部分,自申請日當期課稅年度
起不予計入。
依第一項認定為高級住宅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
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但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
103 年 7月起適用)」者,以 120%加價核計房屋現值。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價格,依市場行情定之;如查無市場行情者,得
參考相同路段或臨近區域之高級住宅市場行情。
已依第十四點規定加成課徵之房屋,不適用本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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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 1戶且供自住使
用、辦竣戶籍登記,並符合本市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之房
屋,於課徵房屋稅時,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50%,最高折減額度
以 75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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