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財稅字第 10860027851號令修 正發布第11點、第15點、第21點;新增第22點,自109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稅費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9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69)府稅二字第53434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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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0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70)府財二字第45438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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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3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73)府稅法字第14855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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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5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75)府財稅字第85740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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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5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75)府財稅字第109765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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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7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77)府財稅字第290157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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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78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78)府財稅字第327007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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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0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80)府財稅字第80022279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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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2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82)府財稅字第82023792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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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7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87)府財稅字第8707635300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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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89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稅字第8902075702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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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91)府財稅字第09103999600號公告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原名稱:房屋標準單價評定方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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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94)府財稅字第09406256500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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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臺北市政府(97)府財稅字第 09730319400號公告修正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原名稱:臺北市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評定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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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財稅字第10030212100號公告修 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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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財稅字第10330000500號公告修 正發布第 2點、第5點、第6點、第14點、第15點、第18點、第23點,刪除 第20點、第2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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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財稅字第1063000050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20點,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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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財稅字第10630004800號令修正 發布增訂第21點,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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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財稅字第 10860027851號令修 正發布第11點、第15點、第21點;新增第22點,自109年7月1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一、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授權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該條
    規定事項,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為期課稅更合理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爰就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
    事項,修正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共計二十一點,本次修正三點、增訂一點,修正後共計二
    十二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生活需求,打造無障礙友善
          環境,增進整體環境品質,提供市民安全及便利的生活,並維
          護人性尊嚴,實現本市居住正義理念,爰取消五層樓以下房屋
          設有電梯加價課徵房屋稅之規定,惟房屋或屋頂增建樓房為違
          章建築,且設有電梯者,則仍維持加價規定。(修正規定第十
          一點)
    (二)考量住屋價格與停車位價格不同,不同坪數大小房屋應配備合
          理停車位數有別,爰合理停車位數量之價格應予計入房地總價
          ,超過部分應由納稅義務人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擇定後,
          自申請日當期課稅年度始不予計入。又為使法規用語簡明易懂
          ,俾受規範者得以正確遵循,一併修正除外規定文字。(修正
          規定第十五點)
    (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
          使用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自住用房屋在全國三戶以內可享
          有百分之一點二之房屋稅率。為保障自住輕稅,爰自一百零六
          年七月一日起對於全國單一且自住並設立戶籍之本市房屋,給
          予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六。又為加強保障市民居住權
          益,落實居住正義理念,使單一且自住房屋更為輕稅,爰提高
          折減現值比率為百分之五十,並以最高折減房屋課稅現值新臺
          幣(下同)七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
    (四)考量房屋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或
          提供予本府、租屋服務事業,透過媒合或經轉租一定所得以下
          家庭承租,協助政府解決市民及弱勢族群居住需求,具有公益
          性,與一般房屋租賃有別,且有助於健全租賃市場,基於公益
          性出租輕稅政策,並避免承租人領有租金補貼承租高價住宅,
          爰針對包租代管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符合月租金
          收取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簽
          約租金上限者,給予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五十,並以最
          高折減房屋課稅現值七百五十萬元為上限,以鼓勵屋主釋出空
          閒住宅,並明定作業程序,由本市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列冊送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二、符合本市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之下列各款房屋,於適用原
        因及事實存在期間內課徵房屋稅時,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50%,
        最高折減額度以 750萬元為限:
        (一)依住宅法第19條第 1項第 5款、第 6款及第 2項第 4款規
              定興辦之社會住宅。
        (二)符合住宅法第 3條所定資格之公益出租人所出租供住家使
              用之房屋,其每月租金未超過該法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當年
              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簽約租金上限者。
        符合前項規定得予折減房屋課稅現值者,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造冊送稽徵機關辦理。
十一、總層數 6層樓以上未設有電梯者減價20%。 5層樓以下房屋或屋頂
      增建樓房為違章建築,且設有電梯者加價20%。

十五、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
      價在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以上者,認定為高級住宅。
      前項房地總價,每戶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不含停車位)80坪以
      下者,應計入 2個停車位價格;超過80坪,在 160坪以下者,應計
      入 3個停車位價格;超過 160坪者,應計入 4個停車位價格;每戶
      停車位數量未達上開規定者,全數計入;超過上開規定者,應由納
      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申請擇定,超過部分,自申請日當期課稅年度
      起不予計入。
      依第一項認定為高級住宅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坐落
      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但適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
      103 年 7月起適用)」者,以 120%加價核計房屋現值。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價格,依市場行情定之;如查無市場行情者,得
      參考相同路段或臨近區域之高級住宅市場行情。
      已依第十四點規定加成課徵之房屋,不適用本點規定。

二十一、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 1戶且供自住使
        用、辦竣戶籍登記,並符合本市都市計畫規定可作住宅使用之房
        屋,於課徵房屋稅時,折減其房屋課稅現值50%,最高折減額度
        以 750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