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財開字第1133025865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2點,並自113年10月1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財政類 / 財產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本府為配合民間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
例)申請市有不動產參與重建,於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訂定發布臺北市
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
則),並於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修正在案。
按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危老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公有財產
者除有各款所定情形外,應參與重建,並排除相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限制
,以鼓勵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參與重建計畫,使公有財產獲得有效利用。為
落實前開法令修正且配合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本處理原則。修正重點如
下:
一、修訂本處理原則相關名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修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方式應備申請文件規定。(修正規定第
    三點)
三、修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仍有公用需求時,管理機關應依臺北市
    市有資產供需整合審查原則辦理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修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老重建申請案時之處理方式。(修正規定第五
    點)
五、修訂市有不動產以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時,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市
    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查市有不動產重建前後之權利價值。(修正規定
    第八點)
六、修訂管理機關得出具同意申請重建文件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時點規
    定。(修正規定第九點)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