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產業商字第1136027722號函修正第 5點,113年7月1日奉首長核定下達並溯及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商業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為協助轄內公司及商業瞭解其營業場所使用是否符合都市計畫
及建築管理(下稱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自一0五年五月三日以府授
產業商字第一0五三四0七九三00號函發布「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
服務作業須知」,同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實施後,曾於一0九年一月二十
日以府授產業商字第一0九六00三一二九號函辦理第一次修正,同年十
月二十六日以府授產業商字第一0九六0四一四三五號函辦理第二次修正
,溯及同年九月一日生效,後於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府授產業商字第
一一二六0一三三一0號函辦理第三次修正,溯及同年一月一日生效施行
迄今。
依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研商「源頭及後續管理杜絕商業從事賭博不法情事
機制」會議結論,規劃將休閒活動場館業列入主動查詢項目,爰擬具本修
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增加休閒活動場館業為主動查詢之營業項目。
(修正規定第五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主動查詢之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
    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電子遊
    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成人用品零售業、飲酒店業、餐館業、其他餐
    飲業、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腳底按摩業、傳統整復推拿業
    、瘦身美容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運動訓練業、汽車修理業、
    機車修理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其他汽車服務業、遊樂園業
    、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寵物美容服務業、
    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自助儲物空間業及休閒活動場館業。
    前項所定之營業項目,得依需要由商業處邀集相關單位會商調整並公
    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