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產業發展研發補助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330181103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7點,並自113年3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工業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工字第10430899502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14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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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工字第10430899702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6點、第7點、第9點、第12點,自 104年7月13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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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產業工字第10630576602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第5點至第12點、第14點,並自106年3月2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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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109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0960203443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4點,並自109年6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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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產業工字第11130129903號令修 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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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111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111)府產業工字第11130262943號令修 正發布部分規定,自111年8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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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2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230256313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至第6點、第9點、第13點,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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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3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330181103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7點,並自113年3月1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為鼓勵產業創新投資,辦理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所定研發補助事項,
臺北市產業發展研發補助申請須知前以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府產業工
字第一0四三0八九九五0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四點,為使補助申請更
臻周延,迄今共修正七次,茲為達成加速創新標的擴大市場規模及商業驗
證之目標,並培育新創產業人才,提供大專院校學生實習機會,爰擬具本
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鑑於八年以上企業可能面臨到產品生命週期或升級轉型需求,為支持
    此類型迭代創新產品進行商務營運推動,修正創新加速研發補助申請
    資格,刪除設立登記八年以下之限制。(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為培育新創產業人才,鼓勵產業發展獎勵補助的廠商提供實習機會,
    媒合學生到新創企業實習,提早瞭解企業運作,明定獲獎補助企業應
    提供有薪實習機會作為必要回饋項目。(修正規定第七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研發補助申請期限及次數如下:
    (一)完成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
    (二)計畫執行前一日至前六個月期間內。
    (三)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以申請二次為限。

七、本研發補助審議作業及核定程序如下:
    (一)本局於受理申請人申請案件後三十日內作成初審意見,提請臺
          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審議,文件不全者自完成
          補正日起算;但申請案內容繁複者,得延長三十日。
    (二)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案係採跨領域審查,著重於個案整
          體發展潛力。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八條之規定,研發補助案件評核重點為投資人之創新研
          發能力、研發計畫之創新性、研發計畫之可行性、研發計畫之
          預期效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含回饋機制)等。
    (三)申請人應參酌申請獎勵及補助之額度,於計畫書提出下列回饋
          項目及具體作法:
          1.必要回饋項目:申請人應提供大專院校在學學生之有薪實習
            機會(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名額至少一名,本項查核
            權重占比最高為百分之五。
          2.其他回饋項目:申請人可另外提出與申請計畫具有相關性之
            其他回饋內容及具體作法,惟不得以現金捐贈方式進行,本
            項查核權重占比最高為百分之五。
    (四)應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出席簡報審查會議。
    (五)申請案件經審議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定通知函;申請及審議
          作業流程由本局定之。
    (六)經審議通過受補助者,於收到本局核定函後三十日內,請依核
          定函載明之核定經費、計畫書修正事項修正計畫書,並於計畫
          審查意見及回覆說明表標明頁數與差異說明,附加於修正計畫
          書目錄前。
    前項第三款回饋項目查核權重占比合計最高為百分之十,外加於工作
    項目之外,計畫執行期間如未達成,將依比例扣除補助款。其回饋之
    形式、期間、數量及金額由本委員會依本辦法第八條有關「對臺北市
    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之規定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