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臺北市新創團隊積極拓展國際視野,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北市補助新創團隊海外參與創業計畫」(以
下簡稱本計畫),本計畫申請須知(原名稱:臺北市補助創業團隊出
國參與創業計畫申請須知)前以一0五年五月二十日府產業工字第一
0五三0三一六一0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點,為求本須知更臻周延
,迄今共修正三次,最近一次修正於一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補助本市
具潛力之新創團隊進駐海外加速器、參與國際創業活動或育成中心培
訓課程,協助新創團隊與國際接軌。
二、然查本局「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補助本市工
商團體及廠商透過參與國際展覽或相關貿易活動,協助廠商爭取海外
訂單,及「臺北市推動新興產業發展計畫」自一一二年起透過組團的
方式帶領新創團隊參與國際新創展會,幫助新創團隊探索國際市場,
尋找策略合作與資金支持,進一步推動全球佈局。
三、因本計畫與本局「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及「臺
北市推動新興產業發展計畫」以組團的方式帶領新創團隊參與國際新
創展會立意相似,且依「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
點」第五點(略以):「本府各機關檢視及整理行政規則應依下列原
則辦理:(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廢止(停止適用):…4.同
一事項已訂有新的行政規則替代者。…。」,經評估本計畫已無存續
必要,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者,…;不再適用
時,應以令發布「廢止」…」,廢止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