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7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七府法三字第097302444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及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農林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為主管機關,本府產業發展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提供資金協助本府產業發展局、本市各區公所、農民團體及農業相
      關基金會,從事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支出。
  二、辦理農業研究、實驗及技術改進所需之補助支出。
  三、農業推廣、農民教育等計畫執行支出。
  四、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金支出。
  五、農業天然災害補償金、植物防疫、檢疫及銷毀費用支出。
  六、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七、從事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其他短期
      票券等之短期投資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