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建國假日花市愛心犬貓認養場地申請使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99)府產業動字第099709349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第3點、第5點至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農林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以下簡稱本處)。

三、設置地點、範圍及使用時間:
  (一)設置地點:位於建國假日花市D3區停車收費亭面向迴轉道處(如
        圖)。
  (二)設置範圍:申請單位所陳設之桌椅籠具以不超過收費亭安全島寬
        度為原則,長度自收費亭安全島前緣往前延伸二公尺,所擺設之
        物品不得影響兩側行人動線。
  (三)設置時間:使用時間為每週六、日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並需配
        合建國假日花市作息;若遇天災等不可抗力或建國假日花市休市
        時,則本場地暫停使用,本處不另行通知。

五、使用本場地舉辦活動應申請許可,申請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檔期以 6個月為一期( 1月~ 6月及 7月~12月),使用單
        位應於每檔期前30日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以正式公函向本處提
        出申請;每檔期至多以 6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為限。
  (二)申請活動依申請來文(以郵戳為憑)順序為依據,每次排程為 6
        個月為一單位,使用單位依申請先後順序排入期程;遇場地因管
        理單位或民俗節日因故無法使用,則不列入排程。
  (三)本場地因辦理活動致使無法使用,本處得通知使用單位改期或停
        辦,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四)使用單位因故取消使用,應於使用日前 3日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
        處,若無法如期使用而有變更使用日期之必要時,亦應於原定日
        期前 3日,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處,申請變更使用每檔期以一次
        為限。
  (五)使用單位送件後,無論核准與否,概不退件。

六、使用本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單位應標示使用單位名稱、連絡地址及連絡電話。
  (二)本場地不得有營利性展售行為。
  (三)凡活動期間所有物品耗材、器具、人員及運輸方式,由使用單位
        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本處不負任何責任。
  (四)使用單位於活動期間應維持本場地及週邊地區之安全、清潔及安
        寧,並遵守臺北市農會之相關規定;使用單位於活動期間及活動
        結束後,負責清運廢棄物及復原場地,衍生之相關清潔費用亦應
        自行負擔。
  (五)使用單位如需於本場地內設置宣傳標幟、張貼海報應事先經本處
        同意,並於指定地點張貼,且所使用之各式文宣品、海報或旗幟
        等,應註明使用單位全銜,違者予以拆除。
  (六)使用單位於申請地點外張貼海報、懸掛條幅及樹立隔板、旗幟應
        自行向建國假日花市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可後始得施行,若
        違反相關規定遭處罰,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七)辦理流浪動物認養活動者,應告知民眾動物來源,並全程確保工
        作人員、民眾及動物之安全,不得有動物逃脫或傷人之情事,且
        應告知認養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法令之規
        定,以進行寵物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
  (八)使用單位應優先送養臺北市動物之家之收容犬貓,並應於認養日
        起 2週內交回寵物登記及統計每場次活動中之送養犬貓隻數等資
        料予本處,以便後續追蹤。
  (九)使用單位應配合本府相關單位之稽查。

七、使用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得立即以書面通知停止其使用,並
    撤離建國花市內:
  (一)未經同意擅將本府或本處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者。
  (二)將場地轉租、轉借及併攤予其他單位者。
  (三)違反動物保護法、獸醫師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
  (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內容不符者。
  (五)在籌備、活動期間,有逾越規劃面積、妨礙行人動線或公共秩序
        者。
  (六)違反本須知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 2次而未改善完成者。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本處得停止其場地使用申請一年。

八、使用單位違反本申請須知規定,致本處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如
    因而發生國家賠償責任時,本處對使用單位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