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發給要點」(以 下簡稱本要點)係為明定本局對「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 」檢舉人獎勵發放方式,業於一0六年十二月一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北市產業農字第一0六三四三0一六0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0六年十 二月十五日起生效迄今。 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一0八00一四0六一一號令 修正公布「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該次修正如「有機農產品另立專 章」、「農產品經營者溯源農產品之登錄」、「認驗證制度與國際接軌」 及「標章管理」等相關規範修正,又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農牧字第一一000四二八四0 A號令修正「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 證管理法案件獎勵法」之「該辦法法源依據之援引條次」及「發給檢舉獎 金之案件限制」等相關規定,爰本要點配合上述規定修正,刪除第三點第 一款但書有關限制發給獎金之規定。
三、產業局依本辦法規定得發給獎金、獎牌或獎勵狀時,其發放方式如下 : (一)檢舉案件屬違法情事重大案件經裁處確定且執行完畢者,按裁 罰金額數之百分之二十發放獎金。 (二)檢舉案件非屬違法情事重大案件,經裁處確定者,發給獎牌或 獎勵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