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工商業節能改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公字第10430 110300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第7點及第11點,並自104年2月11 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煤氣事業及水電等特許業管理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要點之補助類別及申請資格如下:
  (一)節能績效保證補助:登記資本額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者,應申
        請節能績效保證補助,其節能改善計畫之總金額(含稅)應達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且總節能量須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百分之
        二十以上。
  (二)節能改善補助:登記資本額未滿新臺幣八千萬元者,應申請節能
        改善補助,其節能改善計畫之總金額(含稅)  應達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且總節能量須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申請人為大樓管理委員會者,不受前項關於登記資本額之限制。
    申請人申請換裝防止冷氣外洩裝置設備,得免計算該項設備改善後節
    能量,另單獨申請換裝該項設備之改善計畫,不受第一項總節能量之
    限制。

六、申請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實際補助比例得依審查結果酌減或不予補助。
  (二)改善計畫完工後,經發現申請人換裝之節能設備非屬當年度購置
        之新品或改善內容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其不符部分之改善費用
        本局得予以扣除,並按扣除項目之金額重新核定實支費用。
  (三)申請補助者,改善計畫完工後,其總節能量應扣除前款不符規定
        者重新計算,另總節能量未達改善前能源耗用量之百分之二十者
        ,不予補助。
  (四)改善計畫完工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內容相符或經本局同意變更改
        善計畫者,其核定之實支費用低於原申請金額時,補助金額以核
        定之實支費用乘上原核定補助比例核算。另核定之實支費用(含
        稅)如未達第四點所定之最低申請總金額者,不予補助。

七、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公告受理期間內親自或寄送至本局指定之
    處所,信封上並應載明「申請工商業節能改善補助」字樣。申請日期
    以郵戳日期或本局收件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補助申請書(含改善前現場照片)及其電子檔一份(附件一)。
        同一申請人申請補助數個改善據點時,每一據點應分別填寫一份
        申請書,並彙整為一份總表,且全部改善據點之補助申請視為單
        一申請案。
  (二)節能改善計畫書及其電子檔一份,(附件二)。依第四點第一項
        第二款申請補助者免附。
  (三)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切結書一份(附件三)。
  (四)申請人為大樓管理委員會者,應檢附大樓所屬用戶皆屬本要點第
        三點第一項所定補助對象之切結書一份(附件四)。
  (五)申請人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或由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最近發給之同
        意報備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六)申請人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及登記資本額證明文件一份。申請
        人為大樓管理委員會者免附。
  (七)最近一期電費繳費通知及收據影本。
  (八)其他證明文件。

十一、申請案審核通過後,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且申請人應於核定
      補助書面通知送達日起五個月內完成改善計畫,並備妥下列文件(
      含電子檔)裝訂成冊一式二份送(寄)至本局指定處所,並配合本
      局書面審查或現場查驗。經書面審查及現場查驗通過後,始辦理補
      助款核撥事宜:
    (一)改善計畫換裝節能設備暨完工驗收報告書(含改善前、後現場
          照片及收受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附件五)及
          其電子檔。
    (二)改善計畫完工後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報告書(附件六)及其電子
          檔。但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免附。
    (三)改善費用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及其影本一份,其上應
          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且節能設備及施工費用
          應分開註明(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收據應加蓋免
          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
          姓名,發票或收據正本於審查完畢發還。
    (四)節能設備之出廠證明及廠商保證(固)書(卡)之正本及其影
          本一份,其上應載明設備廠牌及機型,該正本於書面審查完畢
          發還。但交易習慣上不核發保證(固)書者,免附保證(固)
          書。
    (五)改善計畫完工前、後之現場照片及其電子檔。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補助者,得不辦理現場查驗程序。
      申請人因實際需求變更原改善計畫內容時,應於施工前提送變更後
      改善計畫報請本局同意。
      申請人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提送改善計畫完工相關文件者,除因
      不可抗力所致或經本局書面同意外,本局得廢止其補助,並自次年
      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