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市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設置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委託電器承裝業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六章第五節規定施
作。
(二)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營業規章相關
規定向台電公司申請獨立電表為原則。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斷
電(路)開關,並有明顯標誌,供發生異常狀況時,能快速切
斷電源。
(三)設置場域符合用電場所者,應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向本府申請登記並取得登記執照。
(四)新設站點以戶外、平面為優先選址,充電設備以快充為優先。
(五)站點應設置水滅火器或強化液滅火器。
(六)以鄰近救災易達位置為原則,必要時可洽消防機關進行現場評
估。
(七)充換電設施(備)三公尺內不得堆放可燃物。
(八)戶外停車場、公共場域之充電專用停車格區域應設置視訊監控
系統,充電專用停車格區域應完全處於視訊監控範圍內,並設
置電能管理系統(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簡稱EMS)監
控其電壓、電流及溫度。
(九)充電設施應安裝二十四小時監控設備及編組緊急應變人員,監
控該設備運作狀況及處理緊急事故。
本市既設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應自本規範發布生效後,一年內依前項
第二款、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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