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設置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公字第1143028622 2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增訂第9點,並自114年7月1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煤氣事業及水電等特許業管理

法規異動

修正

九、本規範未盡事宜,得參照內政部消防署戶外、建築物室內與公共場域
    設置電動車輛充換電站安全管理指引辦理。
五、本市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設置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委託電器承裝業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六章第五節規定施
          作。
    (二)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營業規章相關
          規定向台電公司申請獨立電表為原則。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斷
          電(路)開關,並有明顯標誌,供發生異常狀況時,能快速切
          斷電源。
    (三)設置場域符合用電場所者,應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
          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向本府申請登記並取得登記執照。
    (四)新設站點以戶外、平面為優先選址,充電設備以快充為優先。
    (五)站點應設置水滅火器或強化液滅火器。
    (六)以鄰近救災易達位置為原則,必要時可洽消防機關進行現場評
          估。
    (七)充換電設施(備)三公尺內不得堆放可燃物。
    (八)戶外停車場、公共場域之充電專用停車格區域應設置視訊監控
          系統,充電專用停車格區域應完全處於視訊監控範圍內,並設
          置電能管理系統(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簡稱EMS)監
          控其電壓、電流及溫度。
    (九)充電設施應安裝二十四小時監控設備及編組緊急應變人員,監
          控該設備運作狀況及處理緊急事故。
    本市既設營利電動車充換電站應自本規範發布生效後,一年內依前項
    第二款、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