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小組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由相當職級之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或民間團體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