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產業動字第 1086005189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並自108年3月18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家畜衛生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本府指定之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一)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二)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
  (三)公司或商業名稱預查單。
    前項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繁殖業歸屬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五條土地及建
        築物使用組別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設施之家畜及家禽飼養場,
        附條件允許於農業區、保護區設置。
  (二)買賣業歸屬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五條土地及建
        築物使用組別第二十四組:特種零售業甲組之特定寵物零售業,
        其允許於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及第四種商業區設置。
  (三)寄養業歸屬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五條土地及建
        築物使用組別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寵物寄養,其允許於第
        一種、第二種、第三種及第四種商業區設置,並附條件允許於第
        三種、第三之一種、第三之二種、第四種、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及
        第二種、第三種工業區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