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所稱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指臺北市各市立國民中學及依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實驗教育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實驗學校)
。
除實驗學校之校名為臺北市某某實驗國民中學外,臺北市各市立國民中學
之校名統稱為臺北市立某某國民中學。
|
各校置校長一人,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
校務。
|
各校設下列各處、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
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
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及教學評鑑,並與輔
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
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
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
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
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
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
育等事項。
六班以下者設教導處,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實驗學校為辦理各項教育實驗與研究及推廣工作,得增設研究發展處。
|
各校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於處(室)之下分設各組辦事:
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課務組、資訊組、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
組、衛生組、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輔導組、特殊教育組、資賦優異
教育組、藝術才能教育組、資料組、教務組、學生事務組、輔導資料組。
實驗學校得設研究發展組。
|
各校基於學校自主管理,得依照下列基準分設各處、室、組:
一、六班以下者設教導處、總務處及輔導室。下設五組。實驗學校得增設
研究發展組。
二、七班至十二班者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輔導室。下設八組
。
三、十三班以上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及輔導室。下設十三組。
各校設有特殊教育班者,應增設特殊教育組。
各校設有資賦優異教育班者,得設資賦優異教育組;另設有藝術才能教育
班三班以上者,得設藝術才能教育組。上開組別依需要擇一增設,或於第
一項組數範圍內設組。
|
各校置主任、組長、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
各校班級數在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
三人。
各校得置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
各校應置圖書館專業人員。
各校得置營養師。
各校應置護理師或護士。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
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各校得置運動教練。
各校得置系統管理師。
各校設有藝術才能班未達三班者,得置藝術才能教育召集人一人。
|
各校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各校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各校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附設國民補習學校,辦理國民補習教育業務,
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
各校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由教育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核定。
設有特殊教育班級者,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
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等規定辦理。
|
各校應分別舉行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輔導會議,由各相關處室主任召
集主持,研討有關事項;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各項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
。
|
各校職員員額編制表,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局轉陳市政府核定後函送考
試院備查。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