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重大教育政策之諮詢。
二、教育制度革新之諮詢。
三、教育實驗計畫之評鑑。
四、教育爭議事件之協調。
五、管教與輔導爭議事件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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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召集人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
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
二、家長會代表。
三、教師會代表。
四、教師工會代表。
五、教師代表。
六、社區代表。
七、弱勢族群代表。
八、教育局代表。
九、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第八
條情事經本府解聘(派)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
以機關或團體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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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如未指定,
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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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予以解
聘(派):
一、與教育局或其所屬機關、學校有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
交易行為。
二、向教育局或其所屬機關、學校進行關說或請託。
三、其他經教育局認定有不適任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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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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