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
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第三
項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
處理利用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臺北市短期補習班暨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中心不適任人員調查認定等事宜,特設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短
期補習班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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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及第八項補習班不適任人
員之調查及認定等案件。
(二)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兒童
課後照顧服中心不適任人員之調查及認定等案件。
本會處理前項案件認有必要者,得經本會決議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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