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英語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33083274號函訂 定全文10點,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組織目

立法總說明

一、國民教育法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國
    民教育法本次修正將組成任務編組組織明訂於第九條第二項,並依據
    同條第三項訂定「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下稱運作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推動
    英語教育實施要點」。依據運作辦法第十條,得設立國民教育相關任
    務編組性質中心,英語教育資源中心為其中之一,任務編組性質之中
    心,其設置、運作及相關事項,應依運作辦法之規定辦理,此為本要
    點授權依據。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執行各項英語政策,並
    落實執行英語閱讀活動,調查所屬中小學生英語學習成效資料,以提
    升本市英語教育,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英語教
    育資源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規定,設置任務編組性質之英語教育
    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英資中心),以協助本市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各項英語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共訂定十條,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本要點之授權依據。
    (二)第二點明定英語教育資源中心之任務。
    (三)第三點明定英語教育資源中心人員組成、分工、任期及續聘方
          式。
    (四)第四點明定英語教育資源中心人員遴選方式。
    (五)第五點明定英語教育資源中心工作會議頻率及工作計畫、執行
          成果報本局審查時間。
    (六)第六點明定教師擔任專業工作人員之方式,以及英語教育資源
          中心相關人員權益、兼職費支領條件。
    (七)第七點明定英語教育資源中心人員考核方式、敘獎及獎勵。
    (八)第八點明定英語教育資源中心應配合督導小組,針對組織運作
          情形報告。
    (九)第九點明定英語教育資源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與進修。
    (十)第十點明定英語教育資源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之設置。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