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國字第1123057143 號函修正第1點、第2點、第4點、第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職業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
    募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五點
    第二款之規定,特設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109年7月15日教育部修正法規名稱,將「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育儲
蓄戶實施要點」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並配
合教育部該次修正將授權條款由「第八點」修正為「第五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局
    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外聘委員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
    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校長協會代表二人。
    (二)家長會代表四人。
    (三)教師會代表一人。
    (四)教育行政代表三人,就本局相關科室代表聘任。
〔立法理由〕
參照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第二條訂定之。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與督導各校教育儲蓄戶業務。
    (二)輔導各校將勸募所得依法扶助經濟弱勢學生。
    (三)其他與各校教育儲蓄戶有關事宜。
〔立法理由〕
參照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三條規定,修正第二款為「輔導各
校將勸募所得依法扶助經濟弱勢學生」。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小組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
    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本小組會議得依會議需要,邀請相關學校團體及人員列席。
〔立法理由〕
一、將現行條文第三項後段文字新增為第四項。
二、項次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