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照顧服務科公費生培育試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中字第 1093008363 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5點、第6點,並溯自108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職業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臺北市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照顧服務科學生,申請公費生應符合下列
    要件:
    (一)學生畢業後有意願到業界實習者為優先。
    (二)由學校主動薦送,且完成行政契約簽署者。

三、公費生補助公費項目與受領年限如下:
    (一)補助公費項目包含修業期間雜費、實習費與代收代辦費用(不
          含重補修費用),費用由本局補助。
    (二)公費受領年限至少二年至多三年,且依審查通過之時間為原則
          。
    申請延長修業期間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無力負擔時,得申請以延
    長服務年限方式,繼續受領公費,延長服務期間與其延長修業期間相
    同。
    修業年限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辦理。

五、公費生須於畢業後三個月內至分派單位報到,並依申請公費生年限履
    行服務義務。其服務年限如下:
    (一)於修業期間,受領公費三年者,應於分派單位服務一年。
    (二)於修業期間,受領公費二年者,應於分派單位服務六個月。
    因故無法履行服務義務者,依未完成之服務義務年限等比例償還已受
    領之公費。

六、公費生有本要點第四點第一款或第五點第二項情事而須償還已受領之
    公費而未於償還通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償還者,依據照顧服務科公費
    生培育行政契約書(如附件)第六條約定內容,逕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