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課後學習輔導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中字第 10630322900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刪除第8點,自106年2月13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高國中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課後學習輔導課程規劃原則:
  (一)活動內容涵蓋七大學習領域,由各校依學生之實際需求妥為設計
        規劃。
  (二)活動內容得結合各領域課程小組,審慎規劃設計統整課程。
  (三)教學應力求適性化、生活化、活潑化及多元化。
  (四)不得提前教授新課程內容,以維護所有學生學習權益。
  (五)學校提供閱讀場地供學生留校自習,應遵守不強迫參加、不收費
        、不教學、不補習、不考試之原則。各校應留有學生家長、教職
        員在場督導,負責安全、整潔及秩序之維護。

五、課後學習輔導收費及支用原則:
  (一)各項輔導費用依每生每節課三十元之標準,按實際上課節數收費
        。
  (二)依「臺北市中等學校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支用各項費用。
  (三)經費之收支應依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四)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繳或酌減活
        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