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教師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 1083089055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自108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高國中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學校課程實施採協同教學方式者,其實施方式應明定於課程教學大綱
    ,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納入學校課程計畫;其中跨領域或
    跨科目之統整課程教師教學節數之計算方式,按其協同教學節數,規
    定如下:
  (一)同一課程時間,由教師二人以上共同指導同一班級學生之協同教
        學。
        1.採教師二人全學期授課者,得分別列計其教學節數,每人每週
          以六節為限。
        2.採教師三人以上授課或非全學期授課者,依個別教師實際授課
          節數核實支鐘點費。
  (二)由教師二人以上輪流授課之協同教學;個別教師授課節數達全學
        期授課者,得分別列計其教學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