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國字第 1103045851 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國小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學校辦理餘裕空間活化,應先透過會勘場地確認需求、多元參與凝聚
    共識後辦理。其實施流程說明如下:
    (一)學校自主規劃之活化方案,經活化小組研擬及審核後,專案報
          送本局核定後確實執行,並陳報執行成果。
    (二)學校接獲其他單位提出之使用申請,應召集活化小組會同申請
          單位辦理會勘並審核申請書,應於一個月內審核完成,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單位;基於公共利益需求與配合市
          府重大政策及社區發展,由本府相關局處引薦媒合之使用活化
          方案,除依前開程序辦理會勘及審核外,並視需要由本局及本
          府相關局處會同學校專案辦理。
    (三)學校餘裕空間之提供使用及收費,以申請租借或使用超過三個
          月者為適用範圍,並依下列使用情形計收:
          1.每日於學校辦公時間全時租借或使用空間者,依臺北市市有
            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於學校辦公時間部分時段租借或使用空間者,其收費基準如
            附表。
    (四)有關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利用之標準作業流程、申請、審核、及
          租金收入支用原則等相關表件如附件,且期滿後之申請不受臺
          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收費基準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