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教體字第1133117158號函修正第4 點、第5點及第9點「臺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業務年度經費開支標 準表」,並自113年12月23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各級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學校現任教職員工及有行為能力之在學學生得依其自由意願加入員生
    社為社員,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含)前未滿十八歲之限制行為能力
    者為準社員。

五、社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應邀請一至三位準社員列席。
    員生社之社務、財務、業務應接受學校校長指導、監督及管理。相關
    人員未依規定辦理者,學校可依行政權責處分,拒絕學校督導之員生
    社,由教育局議處相關人員並送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依合
    作社法第43條相關規定核處。
    員生社召開各項會議時,應邀請校長列席。

九、員生社各項費用,應按照經費開支標準表,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亦同。
    員生社經費支出所占百分比應依「臺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業
    務年度經費開支標準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