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要點之申請時程為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學校及幼兒園得
檢附下列備審資料函報本局提出申請:
(一)教育創新與實驗獎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授權同意暨切結書(附件二)。
(三)教育創新與實驗計畫書(附件三)。
前項第三款教育創新與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或幼兒園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四)教育創新與實驗規劃
(五)實施期程及步驟
(六)經費及人力需求
(七)預期效益
(八)自我評鑑之方式
(九)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教育創新與實驗計畫期程為一學年。但經本局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
,延長期限為一學年,至多延長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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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通過審查者,本局得依計畫內容,給予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以學年為單位,經費之編列用以發展教師社群、教育研究、
創新教學及實驗課程等經常門及資本門。申請創新實驗者,核予最高
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補助(經常門四十萬、資本門十萬);其
餘類別核予最高三十萬元補助(經常門二十五萬、資本門五萬)。
〔立法理由〕 補助經費增加資本門,並說明各類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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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同一作品已申請本局高中領先計畫、國中亮點計畫、臺北市教育專
業創新或依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等相關辦理獲補助或獎勵者
,不得重複申請。
凡於本要點申請期間,同時向不同單位申請獎勵,且在本局公布得
獎者前,已獲其他單位通知得獎者,應主動告知本局。
〔立法理由〕 刪除行動研究不得重複申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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