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育創新與實驗計畫獎勵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教國字第106383758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0點、第14點及第5點附件二,並自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各級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要點之申請時程為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學校及幼兒園得
    檢附下列備審資料函報本局提出申請:
  (一)教育創新與實驗獎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授權同意暨切結書(附件二)。
  (三)教育創新與實驗計畫書(附件三)。
    前項第三款教育創新與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或幼兒園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四)教育創新與實驗規劃
  (五)實施期程及步驟
  (六)經費及人力需求
  (七)預期效益
  (八)自我評鑑之方式
  (九)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教育創新與實驗計畫期程為一學年。但經本局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
    ,延長期限為一學年,至多延長二次。

十、通過審查者,本局得依計畫內容,給予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以學年為單位,經費之編列用以發展教師社群、教育研究、
    創新教學及實驗課程等經常門及資本門。申請創新實驗者,核予最高
    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補助(經常門四十萬、資本門十萬);其
    餘類別核予最高三十萬元補助(經常門二十五萬、資本門五萬)。
〔立法理由〕
補助經費增加資本門,並說明各類補助額度。

十四、同一作品已申請本局高中領先計畫、國中亮點計畫、臺北市教育專
      業創新或依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等相關辦理獲補助或獎勵者
      ,不得重複申請。
      凡於本要點申請期間,同時向不同單位申請獎勵,且在本局公布得
      獎者前,已獲其他單位通知得獎者,應主動告知本局。
〔立法理由〕
刪除行動研究不得重複申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