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所規定之任務,並健
全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
織,強化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行政效能,達成性別平等教育法之
精神與內涵,特訂定本原則。
〔立法理由〕 為敘明法規依據,將原第四點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六條所規定之任務文字調整至第一點敘明。
|
二、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依下列原則運作,整合各處室行政資源,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一)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執行秘書一職,由學生事務(教導
)處主任兼任,協助校長綜理學校性別平等教育業務,包括:
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防治準則之情事(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統整學校各
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等事項。
(二)各處室主任負責統整其處室之性別平等教育業務,必要時得設
專人兼辦,並擔任聯絡與協調之窗口,參加各處室專人聯席會
議。
(三)為加強學校擬訂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的統整性及周延性
,學校得視需要,由執行秘書召集各處室主任或專人研商後,
提交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討論。
(四)學校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各相關處室應確實執行計畫
,並進行業務之追蹤與考評。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配合性平法第二十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七條規定,文字酌予修正。
二、校園性別事件涵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及教師於執行教
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
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違反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第四款配合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用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資源
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納入課程發展委員會。
|
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其中應根據學
校教育需求、文化、師資條件及社區情況等,適度提高家長代表參與
人數或比例,以求專業共識及促進校園性別平等。
〔立法理由〕 本點無修正。
|
四、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參考以下分工設置工作小組,惟得視學校
組織編制與運作分工彈性調整。
(一)行政與防治組
1.由學務處主責,相關處室協辦。
2.統籌規劃學校各項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研修性別平等教育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等相
關規定。
4.受理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或檢舉調查及通報事宜。
5.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檔案資料。
6.編列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方案之年度預算。
7.辦理數位 /網路性別暴力、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防治
行為等新興議題之教育宣導及活動。
8.其他性別平等教育之行政及防治事務。
(二)課程與教學組
1.由教務處主責,相關處室協辦。
2.發展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之教學、教材及評量。
3.規劃性別平等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
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
,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融入各科教學
,並且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或相關活動至少四小時。
4.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學生當事人學籍、課程、成績及學校相
關人員之課務。
5.安排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相關事宜
。
6.規劃與建置性別平等議題圖書、媒材資料。
7.其他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及教學事務。
(三)諮商與輔導組
1.由輔導室主責,相關處室協辦。
2.規劃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擬訂與執行校園性別事件相關當事人之輔導計畫。
4.提供校園性別事件之當事人、家長、證人等心理諮商、諮詢
、轉介相關資源及追蹤輔導等服務。
5.預防與處理學生懷孕事件。
6.統整社會資源及建立輔導網絡。
7.其他有關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案件之輔導事務。
(四)環境與資源組
1.由總務處主責,相關處室協辦。
2.規劃建立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之校園環境。
3.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
安全。
4.辦理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
5.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之空間,繪製及更新校園
危險地圖。
6.依據性別人數比例,配置校園空間設施,含哺(集)乳室及
性別友善廁所。
7.其他性別平等教育之環境與資源事務。
〔立法理由〕 一、增訂各款第一目,將各款括號附註主責及協辦處室等文字統一增列於
第一目文字,各款目次順移。
二、第一款第四、五目配合性平法第二十七、二十九條規定修正文字。
三、第一款第七目依據教育部 110年7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78762
號函以及教育部 111年5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42353號函增加
近年性別新興議題。
四、第二款第三目依據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規範性別平等相關課程之
內涵。
五、第二款第五目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
二條規定將加害人、當事人等文字修正為行為人。
六、第四款第六目配合臺北市政府新建及改建廁所設置原則第七條規定,
增列性別友善廁所文字,並刪除括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