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33055392號函修 正第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各級教育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於一百零八年制定「臺北市高級中等
以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鑑於
實驗教育學校與一般公立學校之辦學理念不同,為廣納具實驗教育精神之
多元人才,提供改制或新設實驗教育之學校多元選擇,爰於一百一十一年
修訂本要點。惟因本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五款引用之法條錯誤,爰修正本
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五款,將條文內容「第十一點」修正為「第十二點」
。

法規異動

修正

九、遴委會召開遴選會議時,應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本局對於現職校長辦學績效評核之評鑑報告(視導資料、績效
          評鑑資料等)。
    (二)候用校長之儲訓評量考核資料。
    (三)校長候選人提供之申請文件。
    (四)校長候選人列席說明之內容。
    (五)依第十二點第二款規定之實地訪評報告或說明。
    遴委會不得受理前項各款以外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