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於一百零八年制定「臺北市高級中等 以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鑑於 實驗教育學校與一般公立學校之辦學理念不同,為廣納具實驗教育精神之 多元人才,提供改制或新設實驗教育之學校多元選擇,爰於一百一十一年 修訂本要點。惟因本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五款引用之法條錯誤,爰修正本 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五款,將條文內容「第十一點」修正為「第十二點」 。
九、遴委會召開遴選會議時,應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本局對於現職校長辦學績效評核之評鑑報告(視導資料、績效 評鑑資料等)。 (二)候用校長之儲訓評量考核資料。 (三)校長候選人提供之申請文件。 (四)校長候選人列席說明之內容。 (五)依第十二點第二款規定之實地訪評報告或說明。 遴委會不得受理前項各款以外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