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33082887號函訂 定全文10點,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各級教育目

立法總說明

一、國民教育法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國
    民教育法本次修正將組成任務編組組織明訂於第九條第二項,並依據
    同條第三項訂定「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下稱運作辦法)。依據運作辦法第十條,得設立國民教育相關任務
    編組性質中心,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為其中之一,任務編組性質
    之中心,其設置、運作及相關事項,應依運作辦法之規定辦理,此為
    本要點授權依據。
二、臺北市政府為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鼓勵學校推動戶
    外教育及海洋教育,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依國民教育及
    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與海洋教育要點規定,設
    置任務編組性質之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戶外及海洋中
    心),以推動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特訂定
    本要點。
三、本要點共訂定十條,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本要點之授權依據。
    (二)第二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之任務。
    (三)第三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人員組成、分工、任期及續聘方式
          。
    (四)第四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人員遴選方式。
    (五)第五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工作會議頻率及工作計畫、執行成
          果報本局審查時間。
    (六)第六點明定教師擔任專業工作人員之方式,以及戶外及海洋中
          心相關人員權益、兼職費支領條件。
    (七)第七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人員考核方式、敘獎及獎勵。
    (八)第八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應配合督導小組,針對組織運作情
          形報告。
    (九)第九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與進修。
    (十)第十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之設置。

法規異動

訂定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