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民教育法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國
民教育法本次修正將組成任務編組組織明訂於第九條第二項,並依據
同條第三項訂定「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下稱運作辦法)。依據運作辦法第十條,得設立國民教育相關任務
編組性質中心,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為其中之一,任務編組性質
之中心,其設置、運作及相關事項,應依運作辦法之規定辦理,此為
本要點授權依據。
二、臺北市政府為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鼓勵學校推動戶
外教育及海洋教育,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依國民教育及
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與海洋教育要點規定,設
置任務編組性質之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戶外及海洋中
心),以推動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特訂定
本要點。
三、本要點共訂定十條,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明定本要點之授權依據。
(二)第二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之任務。
(三)第三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人員組成、分工、任期及續聘方式
。
(四)第四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人員遴選方式。
(五)第五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工作會議頻率及工作計畫、執行成
果報本局審查時間。
(六)第六點明定教師擔任專業工作人員之方式,以及戶外及海洋中
心相關人員權益、兼職費支領條件。
(七)第七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人員考核方式、敘獎及獎勵。
(八)第八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應配合督導小組,針對組織運作情
形報告。
(九)第九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與進修。
(十)第十點明定戶外及海洋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