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動物園接受動物捐贈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臺北市立動物園奉首長核定修正全文6點,並以電子 郵件下達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社會教育目

立法總說明

本要點規定目的係為明確規範本園接受動物捐贈之行政程序,確保捐贈保
育類野生動物之來源合法性及敘明雙方權利義務,特訂定本要點。然現代
動物園之功能為保育、教育、研究、休憩,應透過評估現有保育動物之欄
舍空間、動物福祉、族群管理及相關域內保育計畫,確實查核本園是否需
要容納該捐贈者之動物。
本園積極推動國內外單位合作,已於西元二零一八年加入歐洲動物園暨水
族館協會,園內典藏物種皆納入國際族群管理計畫中,焦點物種血緣交換
及過賸動物調度皆遵循國際規定處理;國內部分,以臺灣動物園暨水族館
協會為區域性族群管理單位,參考國際規定協調國內圈養動物單位進行族
群管理,故更需斟酌園內保育量能,審慎評估捐贈動物;本要點於西元一
九九八年發布至今,部分內容已非現況所能執行,建議修正。全文共計九
點,其修正說明如下:
一、增訂第二款名詞定義,捐贈者擴及自然人、機關或法人團體及動物包
    含經濟動物、實驗動物、野生動物或其他動物。
二、增訂第三點敘明捐贈動物時評估面向,評估通過者始接受捐贈,倘評
    估不通過時,本園應拒絕捐贈動物。並增修第三條捐贈者應放棄一切
    權利並簽署同意書,捐贈者簽署同意後,捐贈動物即視為本園動物財
    產,避免後續法律及所有權爭議。
三、增訂第四點敘明倘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
    辦理,俾利取得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適法性。
四、增訂第五點應各自協議運輸費用及風險管理,以提升動物運輸安全及
    其適法性。
五、增訂第六點宣示條款。
六、刪除第七、八、九條,刪除感謝狀、動物資料等管理說明,依園內相
    關標準作業程序操作,不再累敘;另不鼓勵活體動物捐贈行為,刪除
    感謝狀等操作,以健全動物福祉。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