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規定目的係為處理突發重大災害,及時實施搶救緊急應變事宜,特
訂定本要點,故本要點於民國八十四年發布至今,部分內容已非現況所能
執行,以及對應現有組織編制修正。全文共計七點,其修正說明如下:
一、簡化各職務間關聯性,並整合臺北市立動物園民防團任務編組表,使
任務趨於一致。統一由緊急應變處理中心進行指揮調度,並增加應變
中心人力協助相關工作。(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各小組名稱依民防團編組名稱辦理,並調整任務細項內容以符合時宜
。(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將應變中心設置地點獨立列出。(新增條文第五條)
四、原第五條防災措施相關規定依現況酌修內容並移至第六點。其中有關
格殺動物係依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訂定:『對動物不得
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為避免對人類生命、
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五、原第六點獎懲相關條件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
標準表辦理,刪除原條文。
六、原第五點第十款所列災後清點財產損失列冊進行回報獨立列出。(新
增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