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規定目的係為確立受理社會捐贈物之原則及程序,有效運用社會資
源及管理捐贈物,特訂定本要點。基於貫徹動物園身為社教機構服務社會
大眾之使命,本園受理捐贈物之受贈者、捐助者之法律權利義務,亦須隨
時代需求再予修正釐清。本要點於民國88年發布至今,部分內容已非現況
所能執行,建議修正。全文共計七點,其修正說明如下:
一、本點增訂後段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等文字。(
修訂條文第一點)
二、考量活體動物及不動產捐贈於本園其他法令另有規範,不屬本要點規
範對象。爰本點增訂第一項後段不包括不動產捐贈之規定(修訂條文
第二點)。
三、本點新增。考量接受捐贈前,受贈業務單位必先評估捐贈物不予受理
之情形,以避免日後糾紛發生。爰增訂捐贈物不予受理之要件以利周
延(修訂條文第三點)。
四、現行條文第四點刪除。
五、本點新增。為簡化及具體化捐贈物受贈行政程序,本點增訂捐贈者需
檢附申請文件或圖說等以便機關檢核(修訂條文第四點第一項一至三
款);增訂未達公告金額百分之一者或為消耗品者,得受贈後由機關
簽核備查等文字以因應實需(修訂條文第四點第二項);考量有特殊
捐贈物其狀況現行規範亦無可適用之情形,爰增訂機關得成立捐贈審
議小組等文字以因應處理特殊情形(修訂條文第四點第三項)。
六、本點由現行條文第四點移列及酌修文字。為使規範程序齊備,爰新增
本點前段文字作為具體設定固定設施捐贈條件(修訂條文第五點)。
七、本點係由現行條文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移列修正並酌修文字。考
量捐贈物方便管理之必要性及公正性,爰增訂本點第一項開立證明備
查之字樣,確保捐受雙方權益(修訂條文第六點第一項);俾使執行
依據更臻明確,爰增訂本點第二項參採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法令及行
政院物品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修訂條文第六點第二項);本點
第三項係由現行條文第六點、第七點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第三項前
段除保留現行第六點「捐贈物上得標明捐贈者之標誌或全銜」等字樣
,其他一律刪除。為尊重捐助者,爰增訂「露出方式得經捐受雙方協
議同意後辦理」以表互利;為避免日後捐贈物產權糾紛,爰於本點第
三項後段新增「取得所有權後」之字樣以利妥適(修訂條文第六點第
三項)。
八、本點為現行條文第八點,酌作文字修正。(修訂條文第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