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辦理教師參與行政訓練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終字第1143075290號函修 正名稱及第 1點、第5點至第8點,並自114年6月26日生效(原名稱:臺北 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辦理教師參與行政訓練作業原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社會教育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辦理教師參與行政訓練作業原則」(
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原名稱「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辦理教師參與行政訓
練作業原則」,係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一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北市教終字
第一0三四二一0一九00號函訂定實施,並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
日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終字第一一一三一0六四八五號函修正,並
自即日起生效。
現因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於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改制為青年局及
家庭教育中心,基於事實需要,爰擬依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
制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修正本作業原則條文名稱及第
一、五、六、七、八點條文內容,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據現況修正機關、業務組織單位名稱。
二、配合家庭教育中心核心任務調整修正第一點條文內容。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家庭教育中心)為加強學校教師有關
    推動幸福家庭專業知能,透過參與教育行政工作,提升學校行政效能
    並借重學校教師之教學專業及提供學校經營實務經驗,俾利家庭教育
    政策規劃及行政工作符合學校教育發展需求,特訂定本原則。

五、受訓單位為家庭教育中心各組室或任務編組。

六、遴選方式為家庭教育中心遴選候選人員,並簽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局
    長核可後調訓。但參訓教師不足額或為因應專案業務所需,得隨時專
    案辦理。

七、訓練內容除參與教育行政與專業研究工作外,應參加家庭教育中心各
    組室研習、會議及其他行政工作。

八、參訓教師上下班、差假、加班比照家庭教育中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