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參加交通安全教育評選績優學校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終字第1103092766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社會教育目

立法總說明

交通安全教育是教育的根基,為落實各級學校推動交通安全教育,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長期推動六年一週期的交通安全教育評選,
制定標準化流程,落實平時輔導,全面檢視本市各級學校實施成效;並推
薦績優學校參加全國金安獎評選。
為鼓勵積極營造交通安全教育環境、辦學優異之學校,提升學校交通安全
教育品質,促進臺北市交通安全教育之卓越發展,爰擬具臺北市參加教育
部交通安全教育訪視學校獎勵要點,具體規範參加教育部交通安全教育學
校之評選流程,並針對獲獎學校之行政獎勵與獎勵金發放明定標準。其要
點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之立法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第二點)
三、明定訪視委員會組成目的。(第三點)
四、明定代表本市參加教育部評選之學校應接受本局輔導。(第四點)
五、明定評選績優學校之名額,另針對經由教育部評選為執行成效卓著之
    精進學校,也列為得推薦參加評選者。此外已獲全國金安獎學校,依
    教育部規定以五年內不重複推薦為原則。(第五點)
六、明定獲獎學校之獎勵方式及獎金使用原則。(第六點)
七、明定獲獎學校由本局公開表揚,並應協助輔導其他學校。(第七點)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