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依臺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辦理學校委辦業務,指學校規定格式 或配合教學所需全校或全班一致性需求之學用品(含制服、運動服、 教科圖書)及餐盒食品採購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