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體字第1014340700 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及第7點,並自101年10月1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體育及衛生保健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補助金之申請、審核及撥款方式如下:
  (一)本補助金依學年發給,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一年級及新轉入生
        並應檢附證明卡正面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十
        一月三十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但每學年第
        一學期十一月三十日後(上課日逾該學年三分之一)轉入臺北市
        就學之學生不受此限;惟僅發給本補助金之二分之一。
  (二)學校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核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書件(申請書件由
        學校留存備查),於第一學期結束前造具名冊連同學校正式收據
        ,送本局辦理撥款,並於第二學期開學後辦理本補助金發放事宜
        ,學生領據留校據憑核銷。

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