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補助金之申請、審核及撥款方式如下:
(一)本補助金依學年發給,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一年級及新轉入生
並應檢附證明卡正面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十
一月三十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但每學年第
一學期十一月三十日後(上課日逾該學年三分之一)轉入臺北市
就學之學生不受此限;惟僅發給本補助金之二分之一。
(二)學校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核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書件(申請書件由
學校留存備查),於第一學期結束前造具名冊連同學校正式收據
,送本局辦理撥款,並於第二學期開學後辦理本補助金發放事宜
,學生領據留校據憑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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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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