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寒暑假期間補助學生午餐經費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體字第1123047937號 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寒暑 假期間補助弱勢家庭學生午餐經費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體育及衛生保健目

立法總說明

本局基於濟弱扶傾、照顧弱勢家庭學生,使之安心就學及保障其不因家庭
或經濟等其他因素等損害其受教權益,提供經濟弱勢學生寒暑假餐費補助
,落實急困學生用餐協助機制,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以北市教體字第
0九八三五六0六二00號函訂定本要點,後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又以
北市教體字第0九九三四一六二三0一號函修正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惟
現考量物價與弱勢學生實際需求已有所改變,爰本次修法就刪除無效之文
字,並調整補助對象、補助期間、補助金額及補助作業方式;以與時俱進
,符合現今補助弱勢家庭學生午餐之扶助需求。
本次要點修正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之補助對象非侷限於弱勢家庭,爰修正本要點名稱。
二、酌作文字修正。(第一點)
三、修正本要點申請補助資格:(第二點)
    (一)明確規範本要點之申請補助資格,考量學生寒暑假午餐需求非
          僅限於到校期間。
    (二)依本局「安心就學溫馨輔導實施計畫」之「家庭突遭變故致經
          濟陷入困境者」修正申請條件,以求標準一致。
    (三)新增原住民及具本市社會局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學生為補助對
          象;另為協助實際有需求之學生,增列無相關證明則由導師認
          定,以符實務彈性運作之需求。
四、修正補助期間以寒暑假實際日數計算,且無論學生是否到校均予補助
    (含例假日);並修正每生每日補助午餐費金額為新臺幣六十五元。
    (第三點)
五、修正學校審核及補助作業方式,本局所屬市立學校均已編入年度預算
    ,無須先行墊付,且補助作業不得先向學生收取費用。(第四點)
六、明定不重複補助之原則。(第五點)。
七、配合補助期間為寒暑假實際日數計算(含例假日),且無論學生是否
    到校均給予補助,爰刪除第六點。

法規異動

修正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