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體育園區各場地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10)北市體設字第 1103026047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附表及第5點,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體育及衛生保健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園區各場地使用之申請,應於使用日之十日前為之。但有不即使用
    場地即不能達成使用目的之不可預見之緊急重大事由者,應於使用日
    之三日前提出申請。
    除前項但書情形,應於使用日之一日前為之者外,申請人應於核准處
    分送達後五日內,繳交其他使用規費並預繳場地使用費,始得使用場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