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室冷氣使用及管理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33076692號函修 正全文12點,並自113年7月1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體育及衛生保健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於一百一十一年制定「臺北市立國民
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室冷氣使用及管理補充規定」,基於能源永續,引導臺
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使用教室冷氣兼顧舒適及節
能,全文共十一條,並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迄今。為配合教
育部於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
用及管理注意事項」,爰本局相關規定應配合教育部前述規定修正,以符
規範,並考量每度電單價按年度浮動調整,爰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 3點原定「學校開啟冷氣,以於高溫月份,室內溫度超過二十八度
    以上......為原則」,考量「高溫月份」易產生認定疑義,爰修正條
    文刪除「高溫月份」文字。
二、第 4點原定「已裝設冷氣能源管理系統之教室,應以班級冷氣卡啟動
    班級冷氣。」,考量各校冷氣啟動方式不一,爰修正條文放寬不限以
    班級冷氣卡啟動,惟應訂定管理機制。
三、第 7點原定「......收費計費方式如下(依下列公式計算,採四捨五
    入方式計費)……」,考量教育部補助每度電單價按年度浮動調整,
    均須配合修正本補充規定,爰修正為「……其收費按教育部當年度補
    助學校冷氣電費計算方式設算。」。
四、第 9點原定「……教育部補助經費結餘款得用於改善學校設施設備。
    」為避免設施設備改善範圍,限縮於改善冷氣相關設施設備,爰修正
    為「……結餘款得用於改善學校各項設施設備。」。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