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特字第1113060123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8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特殊教育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八十九北市教五字第8925752000 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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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1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一北市教五字第091362332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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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四北市教特字第094363562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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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五北市教特字第095384496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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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六北市教特字第09637618500 號函修正發布第 6點第4款、第5款及第6款及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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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特字第10043118400 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6點、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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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特字第101406376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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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特字第10237567100 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至第9點、第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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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1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特字第1113060123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1年8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以就讀臺北市所屬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之資優學生為對象。

三、各校應依本要點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訂定校內資優學生縮短修
    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四、各教育階段之適用科目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部定課程(
    以下簡稱部定之)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課程綱要之相關
    學科。

六、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各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
          上網公告,並加強宣導。
    (二)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
          課教師或家長向學校推薦,依學校規定時程提出申請。申請縮
          短修業年限學生,須具資優資格;未具資優資格者,須先通過
          本市鑑輔會認定之資優鑑定評量。
    (三)各校組成評量小組召開評量會議,審議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
          年限案,並辦理評量作業;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
          者,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之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
          代表為評量小組成員,並由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進行能
          力評估。
    (四)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者,學校應
          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九月三十日、三月十五
          日之前函報本局備查。
    (五)申請部分學科跳級,學校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
          每年九月三十日、三月十五日之前函報本局,提鑑輔會審議通
          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六)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
          年十月三十一日、一月三十一日、四月十五日或七月十五日之
          前函報本局,提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縮短修業
          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至遲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出(
          如:高中當學年度欲參加學科能力測驗以升學大專院校者,其
          報局審議期限為十月三十一日;國中當學年度欲參加國中教育
          會考以升學高級中等學校者,其報局審議期限為一月三十一日
          ;而國小當學年度欲配合學區分發作業升學國民中學者,其報
          局審議期限為四月十五日)。
    (七)申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部分學科跳級者,如
          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則比照前項全部學科
          跳級辦理報局審議相關事宜。
    (八)本局應召開鑑輔會,審議各校彙送之鑑定資料。
    (九)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流程如附圖。

七、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應符合教育部「身心障礙及
    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十五條至二十條之規定,其鑑定評量內容
    應包含下列項目,以為鑑輔會審議之依據: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學習領域)或
          學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學生之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
          子互動情形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三)資格證明:檢附通過本市鑑輔會鑑定之資優資格或認定之資優
          鑑定評量相關證明。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
          學期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五)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學校參酌現行
          課程標準(綱要)之學習發展目標,自選或自編學科(學習領
          域)成就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六)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
          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七)特殊表現紀錄:含學生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之競賽或展覽
          活動、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或獨立研究成果之表現等事項。

八、各校資優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標準,應由學校協
    調家長或監護人及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其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評量記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
    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
    輔導紀錄、檢討及建議事項等。

十三、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評量工作所需之經費,得由各校相關經
      費項下支應或向本局申請經費補助,不得向學生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