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承辦學校校長兼任,並得置副團長一人,由下 一屆承辦學校校長兼任為原則;輔導團下設執行秘書、推廣組長及秘 書各一人,由團長建議聘任之。輔導員以十五人為原則,由本局就臺 北市教育人員(含退休人員)或學者專家中聘兼之。前項人員每學年 遴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