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中職特殊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特字第 105402789 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特殊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承辦學校校長兼任,並得置副團長一人,由下
    一屆承辦學校校長兼任為原則;輔導團下設執行秘書、推廣組長及秘
    書各一人,由團長建議聘任之。輔導員以十五人為原則,由本局就臺
    北市教育人員(含退休人員)或學者專家中聘兼之。前項人員每學年
    遴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