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人員遴選及獎勵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視字第11330806892號函 ,自113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人事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北市教督字第09333235801號 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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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督字第1004364780 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並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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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綜字第102363085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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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綜字第1043532200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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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綜字第10634920100 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7點,自106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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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綜字第 10734228500 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自107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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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綜字第 1083034478 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自108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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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督字第 1093035517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點,自函頒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國民教育輔 導團輔導員遴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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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視字第1123034743號函修 正第3點、第5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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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3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視字第11330806892號函 ,自113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立法總說明

一、為遴選優秀之教育人員,擔任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人員,以發揮教學
    輔導功能,達成輔導工作目標,提昇國民教育品質,於九十三年四月
    二十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遴選要點」,於一百
    零九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發布名稱為「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人員
    遴選及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教育部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訂定發布之「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
    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明訂國教輔導團之
    組織、運作與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等規定
    ,並自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協
    助各地方政府所設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於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順利
    轉換,並適用前揭運作辦法,於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日函發「直轄市
    及縣(市)設立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組織及運作參考原則」,供各級
    主管機關參考訂定相關法規。為因應教育部推動國教輔導團法制化政
    策,並依運作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局據以修訂「臺北市政府國民教
    育地方輔導團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以下簡稱本市運作要點),為
    配合運作辦法法條規範,將本要點之輔導員遴選、權利義務及獎勵等
    規定,納入本市運作要點,爰本要點條文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