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遴選優秀之教育人員,擔任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人員,以發揮教學
輔導功能,達成輔導工作目標,提昇國民教育品質,於九十三年四月
二十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遴選要點」,於一百
零九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發布名稱為「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人員
遴選及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教育部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訂定發布之「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
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明訂國教輔導團之
組織、運作與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等規定
,並自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協
助各地方政府所設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於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順利
轉換,並適用前揭運作辦法,於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日函發「直轄市
及縣(市)設立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組織及運作參考原則」,供各級
主管機關參考訂定相關法規。為因應教育部推動國教輔導團法制化政
策,並依運作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局據以修訂「臺北市政府國民教
育地方輔導團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以下簡稱本市運作要點),為
配合運作辦法法條規範,將本要點之輔導員遴選、權利義務及獎勵等
規定,納入本市運作要點,爰本要點條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