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處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奉首長核定修正第5點、第6點、 第8點,並於113年7月8日以文件傳閱系統公告下達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人事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局設置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一)申訴電話:02-27256405。
    (二)申訴傳真:02-27205627。
    (三)申訴電子信箱:boe63@tp.edu.tw。
    (四)專責處理人員:本局人事室第三股性騷擾業務承辦人員。
    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時,其申訴及處理程序,依
    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辦理。
    本局局長於機關內涉有性騷擾行為:
    (一)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訴案件:
          1.申訴人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準)用對象者,應由臺
            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成之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
            及評議決定。
          2.申訴人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準)用對象者,得於
            提起申訴之期限內逕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起申訴。
    (二)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
          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提出。

六、本局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電子郵件或內部文件等各種傳遞訊息之
    機會與方式,加強對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並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每年檢討其空間及設施,
    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本局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員工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
          員,每年應定期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本局性騷擾專責處理人員及擔任主管職務者,優先實
    施。

八、性騷擾之被申訴人如非為本局所屬人員,本局仍將依本措施相關規定
    辦理,並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分屬不同機關,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
    任一方之服務機關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
    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機關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以口頭為
    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分屬不同機關,由申訴人之機關主責受理申訴及調
    查,並通知申訴人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為原則。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其中一方為公部門機關、另一方為私部門,如經協
    商未有共識,由公部門機關受理申訴及調查,並通知申訴人勞務提供
    地之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