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行版本說明:本府現行「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本府品管要點)係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
簡稱工程會) 106年6月16日工程管字第10600184770號函頒「公共工
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之規定,並經本府
106年9月18日府授工品字第10630199500號令修訂在案。
貳、修正緣由及內容:本次本府品管要點修訂係依據工程會108年4月30日
工程管字第1080300188號函初擬草案,並於108年5月31日北市工品字
第1083011508號函請本府各機關學校提供意見在案,經彙整各機關意
見後,業於108年 8月6日分別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召開本府品管要點研
修會議,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配合工程會品管要點,明訂工程規模(金額)之定義,以工程採購
之預算金額認定。(第2點)
2.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工程規模(巨額、查核金額、公告金
額)分別以新臺幣( 2億元、5000萬元、100萬元)表示。(第2點
、第3點、第 4點、第6點、第11點、原第11點、第14點、第24點、
第25點、第27點)
3.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品質計畫章節內容。(第3點)
4.依 108年8月6日本府品管要點修正會議結論,刪除停檢點由廠商專
任工程人員簽認部分。(第5點)
5.依108年8月 6日本府品管要點修正會議結論,非屬營造業廠商專任
工程人員簽認資格新增建築師。(第3點、第5點、第10點)
6.依108年8月 6日本府品管要點修正會議結論,兼職品管人員及兼職
監造現場人員兼職區域新增「桃園市」。(第6點、第14點)
7.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專職品管人員執行職務時機。(第 6
點)
8.依 108年8月6日本府品管要點修正會議結論,新增第十點非屬營造
業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事項。(第10點)
9.配合新增第10點做條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文字。(第11點~第30點)
10.依108年8月6日本府品管要點修正會議結論,刪除附表3「公共工程
施工日誌」、附表4「建築物施工日誌」及附表5「公共工程監造日
報表」,並酌修原附表6文字,並將原附表6修正為附表3。
11.依工程會品管要點,增訂專任工程人員職稱說明,且酌修文字。(
第9點、附表1、2)
12.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監造計畫內容。(第11點)
13.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專職監造現場人員執行職務時機。(
第14點)
14.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監造現場人員工作重點。(第15點)
15.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監造單位抽驗頻率於監造計畫明訂之
規定。(第17點)
16.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品管費用以執行契約約定職務之工作
期間計算。(第18點)
17.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驗收完成後將結算資料填報於系統之
日數。(第19點)
18.依工程會品管要點,依原意酌修文字或簡化文字。(第16點、第20
點、第2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