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工品字第 1083021449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30點,並自108年12月1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營繕工程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4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四府工一字第84070509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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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4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四府工一字第84076301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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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6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86)府工一字第8606753700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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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八府工一字第8804670900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6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稽察一定金額以上公 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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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9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府工一字第88080902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自 89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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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0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府工一字第9005449100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16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工 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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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1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府工一字第09105972200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1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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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工一字第0940382470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28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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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4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北市府工一字第09403825800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8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共 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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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一字第09403836300號函修正第 23點、第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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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97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97)府工品字第09730166901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28點(自97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 各機關學校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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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97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97)府工品字第0973170380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29點(自97年11月17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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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98)府工品字第09830369401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29點;並自9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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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工品字第10130192101號令修正 發布第3點、第5點、第6點、第9點、第13點、第15點、第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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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工品字第10130198201號令修正 發布第24點、第26點,自101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惟前已納入公告上 網招標中或履約階段者,得依招標文件或契約相關規定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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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工品字第10430145501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第4點至第6點、第9點、第12點、第13點、第15點至第17點 、第23點至第26點,並自104年5月2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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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品字第 10630029700號令修正 發布第 2點、第3點、第5點、第6點、第9點、第10點、第13點、第15點 、第16點、第17點、第18點、第23點至第26點,並自 106年7月1日起實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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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品字第10630199500號令修正 發布第9點附表3、附表4及第14點附表5,並自106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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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工品字第 1083021449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30點,並自108年12月1日起實施

立法總說明

壹、現行版本說明:本府現行「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本府品管要點)係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
    簡稱工程會) 106年6月16日工程管字第10600184770號函頒「公共工
    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之規定,並經本府
106年9月18日府授工品字第10630199500號令修訂在案。
貳、修正緣由及內容:本次本府品管要點修訂係依據工程會108年4月30日
    工程管字第1080300188號函初擬草案,並於108年5月31日北市工品字
    第1083011508號函請本府各機關學校提供意見在案,經彙整各機關意
    見後,業於108年 8月6日分別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召開本府品管要點研
    修會議,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配合工程會品管要點,明訂工程規模(金額)之定義,以工程採購
      之預算金額認定。(第2點)
    2.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工程規模(巨額、查核金額、公告金
      額)分別以新臺幣( 2億元、5000萬元、100萬元)表示。(第2點
      、第3點、第 4點、第6點、第11點、原第11點、第14點、第24點、
      第25點、第27點)
    3.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品質計畫章節內容。(第3點)
    4.依 108年8月6日本府品管要點修正會議結論,刪除停檢點由廠商專
      任工程人員簽認部分。(第5點)
    5.依108年8月 6日本府品管要點修正會議結論,非屬營造業廠商專任
      工程人員簽認資格新增建築師。(第3點、第5點、第10點)
    6.依108年8月 6日本府品管要點修正會議結論,兼職品管人員及兼職
      監造現場人員兼職區域新增「桃園市」。(第6點、第14點)
    7.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專職品管人員執行職務時機。(第 6
      點)
    8.依 108年8月6日本府品管要點修正會議結論,新增第十點非屬營造
      業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事項。(第10點)
    9.配合新增第10點做條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文字。(第11點~第30點)
   10.依108年8月6日本府品管要點修正會議結論,刪除附表3「公共工程
      施工日誌」、附表4「建築物施工日誌」及附表5「公共工程監造日
      報表」,並酌修原附表6文字,並將原附表6修正為附表3。
   11.依工程會品管要點,增訂專任工程人員職稱說明,且酌修文字。(
      第9點、附表1、2)
   12.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監造計畫內容。(第11點)
   13.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專職監造現場人員執行職務時機。(
      第14點)
   14.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監造現場人員工作重點。(第15點)
   15.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監造單位抽驗頻率於監造計畫明訂之
      規定。(第17點)
   16.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品管費用以執行契約約定職務之工作
      期間計算。(第18點)
   17.依工程會品管要點,配合修正驗收完成後將結算資料填報於系統之
      日數。(第19點)
   18.依工程會品管要點,依原意酌修文字或簡化文字。(第16點、第20
      點、第24點)

法規異動

修正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