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工新字第 1076065654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第4點至第7點,並自107年11月19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道路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府工養字第09305807501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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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工養字第09403951700號令修定 發布全文 7點,並溯及自94年1月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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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四府工養字第09404028400號令修正 全文 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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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5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九十五北市工養權字 第 09560641100號函修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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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6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九十六府授工新字第09667585200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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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97)府工新字第0976317670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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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工新字第1006088490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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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新字第1063942160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8點,並自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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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工新字第 1076065654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第4點至第7點,並自107年11月19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申請人申請使用道路集會同意文件,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七日至三
    十日(以日曆天計算,星期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內以網路至第七點之申請網址完成線上申請。但緊急性集會遊行,不
    受七日前申請之限制。
    前項申請應輸入活動日期、時間、地點及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住址、電話號碼及保證金退款帳戶。

四、申請使用道路應於申請當日向新工處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
    方式依第七點之申請網址所載方式辦理。如經駁回申請,無息退還保
    證金。
    集會遊行致道路及附屬公共設施損壞或污染時,由新工處或臺北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代為修復或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
    金內扣除後,餘額無息退還,不足時分別由新工處或環保局向申請人
    追償;如無損壞及污染情形,並於集會完畢後七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
    。
    前項由保證金扣除之金額或向申請人追償代為修復或清理費用,均應
    解繳市庫。

五、人民或機關團體申請使用道路,同一路段、同一使用時間有二個以上
    申請人於同時申請者,以新工處網路收件時間先後排列優先順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工處得予駁回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依法
    提起行政救濟:
    (一)申請使用時間、路段相同,後序申請者。
    (二)新工處認該道路不適宜辦理集會者。
    (三)未依第二點、第三點或第四點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者。

七、申請網址:https://assembly.gov.taipei/。承辦單位為新工處配合
    科 (電話:2725-8073,傳真:27258079,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
    市府路1號6樓南區)。